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贵旺,男,58岁,农民,住集贤县永安乡五七村。
被执行人:韩春宝,男,34岁,住所地集贤县永安乡兴华村本院在执行朱贵旺与韩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宝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朱贵旺亦未能提供韩春宝财产状况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月菊
审判员 徐桂林
审判员 曲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