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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687号

刘兴俊与王达明田希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兴俊,王达明,田希芳,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687号

原告:刘兴俊,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王达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田希芳,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王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刘兴俊与被告王达明、田希芳、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兴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兴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