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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389号

王成佼与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成佼,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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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389号

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住所地兰州市。

负责人:景海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书面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红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