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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03号

方小民、方小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小民,方小群,罗培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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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方小民,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方小群,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罗培生,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小民、方小群与被执行人罗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5725.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培生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询了被执行罗培生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前平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