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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206号

徐翔、鲍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翔,鲍克军,徐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徐翔,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鲍克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开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翔与鲍克军、徐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