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5485号
原告:赵颖,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张梦霞,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阮凤娟,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本院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张梦霞、阮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颖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颖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古新辉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钟洁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绮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