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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76号

张伟、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恢17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