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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198号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98号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蔷,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马强,男,住所:珲春市。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奉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