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771号原告王朝向,居民。被告杨朝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向诉被告杨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向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8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2180元,由本院退回2180元)。
代理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