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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256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秦康林、袁安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秦康林,袁安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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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秦康林、袁安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秦康林、袁安友支付罚金8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判员李安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代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