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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937号

吴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开始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宏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