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华,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萍琴,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西昌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屈家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忠尚,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华、被执行人王萍琴、被执行人吴卫东、被执行人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屈家清、被执行人王忠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华名下的皖L×××××号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施德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智
书 记 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