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刑庭
被执行人:陈善冰,男,1973年11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洲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刑庭与陈善冰执行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善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王雪皎
审判员 刘延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