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28号
原告:胡光,男,1983年11月11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永,男,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连华,男,197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
原告胡光诉被告姚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胡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撤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胡光负担。
审判员 周正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