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2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高尔夫大道5号观澜湖国际大厦11楼I单位。
法定代表人:张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佩亮,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利钦,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泳华,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映波,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利钦、陈泳华、叶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发工艺红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