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83号
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40589A。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航,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叶芬,女,成年,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南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励阳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沈 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