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894号之一
被执行人:包文成。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0192执8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包文成在国农业银行浦北张黄支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包文成(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张黄支行账户62×××76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虞新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