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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10号

关于杨刘山与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刘山,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杨刘山,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营职业。

被执行人: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39号1幢1层10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文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杨刘山与西安新农汇开发有限公司、梁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刘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刘山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曹 坤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