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70号
申请人:杨少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
申请人:沈军,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
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梁书秀,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杨少智与被申请人沈军、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梁书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少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梁书秀、沈军所有的位于平林镇新街产权证号为00034543号名下房地产及房产证号为00××33号名下房地产、被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平林村现四组(原五组)外畈座南朝北、钢架结构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2012年左右在苏洪云、陈兰涛农田上建成)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梁书秀、沈军所有的位于平林镇新街产权证号为00034543号名下房地产及房产证号为00××33号名下房地产处分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平林村现四组(原五组)外畈座南朝北、钢架结构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2012年左右在苏洪云、陈兰涛农田上建成)处分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49元,由沈军、梁书秀及枣阳市军海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家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