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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刑初241号

秦晓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璞,秦晓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241号自诉人吕明璞,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淇县。被告人秦晓森,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自诉人吕明璞以被告人秦晓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明璞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明璞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梅建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