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241号自诉人吕明璞,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淇县。被告人秦晓森,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淇县。自诉人吕明璞以被告人秦晓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明璞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明璞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梅建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