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玲,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号码3201021980022908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5幢新建17单元2层,组织���构代码71430193-X。
法定代表人:闫羽。申请执行人童玲与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3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30232元等(截至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标的合计人民币7985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50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贵阳市盐务支行、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的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30日止。根据本案执行依据显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金冠幕墙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是项目管理方负责项目的运营及收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权益收购方,对申请执行人投资形成的权益,作出到期回购权益的保证;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资金及项目的监管及资金的进出结算。经查,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铭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案号为(2016)粤03刑初758号。相关涉嫌犯罪的企业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均已经停业。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董铭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有关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