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578号
原告:重庆南方金山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孙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伟宏、刘凤霞,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开迎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南方金山谷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南方金山谷农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南方金山谷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兴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波
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