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0944293U(1-1)
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章玉龙,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铜芜路罗凤安段(盛友国际汽车城内),组织机构代码55183461-8。
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健,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章玉龙、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康健、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康健拥有坐落于铜陵市龙潭新村37栋903室房产和龙潭新村36栋35号机动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健拥有坐落于铜陵市龙潭新村37栋903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乃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