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执219号之一

冷梓盈与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梓盈,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梓盈,女,201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理人冷某(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理人曾某(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曾杰华(系申请执行人舅舅),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文卫路7号。法定代表人温元军,该卫生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梓盈与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在指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乡县下渔口中心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151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史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