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25号之一
申请人:郑东华,男,1970年3月13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毛君,男,1990年9月17日,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东华与被执行人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姜春生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