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83号
原告:张权,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王兆伟,男,51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张所樱,女,5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张权与被告王兆伟、张所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权负担。
审判员 于晓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