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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983号

张权与王兆伟、张所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权,王兆伟,张所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83号

原告:张权,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王兆伟,男,51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张所樱,女,5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张权与被告王兆伟、张所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权负担。

审判员  于晓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