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84号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负责人朱怀生,经理。被告仪文尧,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3号。负责人仪国勇,经理。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慎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