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527号

范登炉、程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登炉,程志刚,施国洪,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范登炉。被执行人程志刚。被执行人施国洪。被执行人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登炉与被执行人程志刚、施国洪、浙江香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9873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2、向长兴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0522执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施前平

审判员 王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