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杨中敏,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闫家庆,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申请执行人杨中敏与被执行人闫家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中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家庆给付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7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薛天祥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