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435号
原告:庞峰,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斌,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庞峰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庞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春生
代理
审判员 古 悦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