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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314号

陈启树邓喻心与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喻心,陈启树,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邓喻心,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陈启树,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唐军,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喻心、陈启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出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