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87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长,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辉,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敬录(又名燕敬入),男,汉族,1961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朝艳(又名宿朝燕),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伟山,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再审申请人张建长因与被申请人燕敬录、宿朝艳、王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长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张建长与王伟山、宿朝艳系合伙关系证据不足。王伟山为燕敬录出具欠条时,私自写下“镀锌厂三股”包括张建长,该欠条上并无张建长本人签字。一审法院的询问笔录系王伟山的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王伟山又当庭予以纠正。本案证人高某、王某不能证明张建长与王伟山、宿朝艳之间有口头协议,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张建长与王伟山、宿朝艳之间系合伙关系。(二)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张建长在二审时已另案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审理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张建长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二审法院置之不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王伟山给燕敬录出具的欠条、一审法院庭前对王伟山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燕敬录提交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认定张建长、王伟山、宿朝艳之间系合伙关系并无不当。经审查,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并不违法。综上,张建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建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宋 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