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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初186号

186张保东与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保东,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86号

原告:张保东,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里3#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同昌路南、北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保东诉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保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魏志名

审判员  苏 团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