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86号
原告:张保东,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里3#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同昌路南、北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保东诉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保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魏志名
审判员 苏 团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