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巧燕,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朱木凤,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巧燕与被执行人朱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朱木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20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宏黔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谢 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