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689号
原告:东莞市汤马森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黄村第二工业区泉进二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5913182-9。
法定代表人:汤为刚,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玲,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沃而富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荔和路***号*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068530P。
原告东莞市汤马森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沃而富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汤马森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汤马森电线电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惠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全纯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