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9154号
原告:蔡碎兰,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朱海生,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碎兰与被告朱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碎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碎兰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