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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66号之一

马绍华、李子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绍华,李子其,武安市裕丰鑫铸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绍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武安镇体育路。被执行人李子其,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裕丰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马绍华诉李子其、武安市裕丰鑫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135.2万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