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953号
原告: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会所。
法定代表人:郑清。
被告:高峰,男,196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阳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