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昊胜建材租赁批发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经营者:李军峰,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云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开发区。
负责人:徐国清,该公司经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45926元(含执行费2058元),未执行标的145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慧超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