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72号之一
原告:李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风,女,系原告李萌的母亲。
被告:郭娇柳,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萌与被告郭娇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李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萌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萌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