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16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梧州市世纪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百花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窦健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忠,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A区1#办公楼13-18楼。
负责人:高贤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市世纪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梧州市世纪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唐海波
审判员 冼 锐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