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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515号

翟恩宏、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恩宏,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谈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翟恩宏,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建华公司综合楼,注册号91341523556309986P。

法定代表人:谈明,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建华公司综合楼,注册号341523000014654。

法定代表人:赵士虎,经理。

被执行人:谈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恩宏与被执行人舒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