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077号
原告:金国荣,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2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义。
原告金国荣与被告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国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金国荣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