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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077号

金国荣与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国荣,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077号

原告:金国荣,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宁海小区2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义。

原告金国荣与被告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国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金国荣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