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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441号之一

2441华春雨与鹿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春雨,鹿帅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春雨,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鹿帅,男,1974年4月25日生,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春雨与被执行人鹿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鹿帅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另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鹿帅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序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代理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春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