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港街道港中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田双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慧娴,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华,该局局长。
上诉人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慧娴、镇江新区行政执法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黛舒
审判员 张伍龙
审判员 朱云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