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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98号

02裴预红与苏茂焕刘秀云程曦许楚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预红,苏茂焕,许楚鑫,程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98号

原告:裴预红,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茂焕,男,汉族,1935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张友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楚鑫,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被告:程曦,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裴预红诉被告苏茂焕、程曦、许楚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预红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

审 判 长 姚  璇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