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98号
原告:裴预红,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茂焕,男,汉族,1935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张友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楚鑫,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被告:程曦,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裴预红诉被告苏茂焕、程曦、许楚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预红撤回对被告程曦、许楚鑫的起诉。
审 判 长 姚 璇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