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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168号

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168号

原告: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四合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国砺,经理。

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三层C3。

法定代表人:陈助国。

原告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百意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意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百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朱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