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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971号

王书伶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伶,陈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伶,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被执行人陈立富,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王书伶与被执行人陈立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书伶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3843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立富给付租赁费、取暖费、水费、收视费、物业卫生费共计一万九千零五十七元四角一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立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立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384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书伶发现被执行人陈立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陈立富所应给付的各项费用一万九千零五十七元四角一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审 判 员  王春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