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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808号

申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申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08号

原告:申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刘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晓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