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08号
原告:申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刘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晓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