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81号
申请人:孔某,住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孙淑琴,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换,女,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孔某与被执行人王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换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1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 来源:百度“”